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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企业商标申请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菏泽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2 08:33:3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激励创新的一种工具,而已经成为了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全球化的市场环境倒闭着我们国内的企业必须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有限管理。但是有很多企业只知道做知识产权贯标会有政府资助,并不知道知识产权贯标到底是做什么的,也不明白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有什么作用、好处,甚至很多企业都在纠结该不该做知识产权贯标。下面我们可以通过概念与案例结合来认识知识产权贯标的好处。

贯标是什么:“贯标”是什么: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标准号是GB/T29490-2013“贯标”由谁制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贯标”核心主旨:是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体现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精神,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简而言之,就是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的作用、好处:

1、激励企业自主创新通过强化企业领导和员工知识产权创造意识,充分调动员工创造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充分发挖掘其创造潜力,必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取得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创新成果。

2、巩固企业市场地位通过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意识,提升其创新能力,促使企业拥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使其市场地位不断得到提升,市场份额不断得到增加。同时,通过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其保护能力,使企业能够在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及时有效的采取保护措施,避免遭遇市场份额的流失和商誉的损害,并对侵权方进行有力打击,进而巩固企业市场地位。

3、增加企业经济收益通过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使企业在创造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能够将拥有的知识产权不断通过实施、许可、转让、融资、招投标等运用手段转化为企业的经济利润,进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使其经济实力获得不断加强。

4、提升企业自身价值通过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维护能力,促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和明细化,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不断保值、增值,无形资产价值不断增加,为企业获得国家及地方各类荣誉称号,各类科技项目的资助,提供有力的支持,使企业更具有竞争力。

5、获得政府相关政策补贴根据当地政府政策,最高可获得55万的政府资金资助。这也是很多企业为之看重的一部分。以上讲了这么多的概念啊、作用啊、好处啊一大堆,可是还不是很明白知识产权贯标到底是个什么。

还有企业到底该不该做知识产权贯标呢?那么,下面举个案例:有一生产空气净化器的厂家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却被对方告专利侵权,且还要巨额赔偿。生产商遇到这种事情也一时不知所措,自己申请的专利怎么就成了侵权方呢。经过分析后发现原来产品中某个技术方案被对方申请了专利,对于专利的挖局与布局这个问题生产商并没有意识到,既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没有保留在先使用的证据,从而导致侵权事实成立。

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一些信息,这家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虽然自己也申请了一些专利,但是没有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不能有效的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那么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知识产权贯标。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可以在整个公司层面上对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养成知识产权意识,帮助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同时,不断挖掘专利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如果做了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那么在生产之前就会进行一定的市场调查分析与专利检索,可能就完全可以避免侵权的问题,赔偿也就不会存在了。

总结: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想要发展壮大,在发展过程中就必须规范管理自身知识产权体系,全面的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才能做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出现知识产权漏洞。同时政府为了鼓励各个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也推出一系列的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的升级成本,最高已达到30万,也成为了企业的另一收入。

自然人菏泽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有哪些主要注意的地方?小编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这里所说的自然人即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主体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经营的农副产品为限。个人可以申请商标,但个人申请商标需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申请商标需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

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途经:1、自行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申请注册;2、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申请注册;一、自然人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二、自然人商标注册流程:包括申请阶段(商标查询、准备注册资料、递交至商标局)和正式受理阶段(形式审查、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申请阶段之商标查询。将打算注册的商标与已经获得注册或者公告或者商标局已经受理的商标进行比较,判断该商标与这些商标是否有近似或相同;商标申请阶段之准备注册资料。准备商标图样、个人申请准备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另加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申请阶段之递交至商标局。将准备齐全后资料交至商标局。

商标正式受理之形式审查。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标准、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商标正式受理之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

商标正式受理之实质审查。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商标正式受理之初审公告。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发公告,也是作为对商标申请人的通知;商标正式受理之注册公告。经过3个月异议期而无异议或虽经异议裁定程序但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时所发布的公告;商标正式受理之领取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正式法律凭证。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回商标局重新进行审查:

一、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中涉及的商标信息与商标档案或者《商标公告》中有关商标的信息不相符,或者在商标档案或者《商标公告》中无法找到的;

二、商标局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商标的档案材料,致使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法对有关案件进行审理的。

三、其他应发回重审的情形。此外,商标评审决定、裁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进行评审。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菏泽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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